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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无锡市建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无锡市建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Wu Xi Building Matyials Assoliatuon
简称:VBMA
第二条:协会由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建材市场,及与建材行业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内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依照社会团体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与我国现存行业协会不同的自营化行业协会,发挥建材市场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和研宄建材行业经营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行业自律,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建材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法规。传递政府有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制订行业发展规划;
二:、创办建材信息网和创办建材行业刊物,为行业单位提供各类导向的信息。发布企业产品信息、企业介绍、建材行业数据库,以便于消费者及选料单位査询:
三、优惠为会员单位创建网站和软件指导服务;
四、对行业内的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做出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经济利益,对侵权、假冒伪劣的产品行为作调査和维权仲裁,保护著名品牌,保护合法、合理的经营。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心声;
六、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调解会员之间的各种分歧和纠纷,帮助协调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 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七、咨询公信。提供法律咨询、公信证明等;
八、建材展览,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建材展销会;
九、交流研讨。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行业交流、行业观察、财富论坛等研究讨论以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十、产品优先推荐。协会积极向设计院、房产、装潢及广大用户优先推荐会员企业产品,优先在各类信息和刊物上宣传广告;
十一、调査市场研宄行情。协会代表行业进行市场预测,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査或者询政府提出调査申请。根据企业要求,开展建材产品市场调研等课题活动;
十二、名优产品的宣传和推荐。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的推荐和评比工作;
十三、碰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会员单位位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十四、承办市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协会吸收从事建材经营的企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材行业经营相关的流通企业、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为团体会员;对建材业有研究的专家和学者;熟悉建材行业的企业家和业务骨干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要承认协会章程,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要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要在建材行业经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协会会员具有协会人事任免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参加协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有权获得享受本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六)享有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代表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理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 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常务副会长、理事、监事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非机关公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其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与协会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的权力;
(一)积极参与会内的重大决策活动;
(二〉积极负贵会内所规定的工作分工;
(三〉积极参与会内建设和民主治会;
(四)积极参与本会一切对外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本会副会长行使的权利:
(一)积极参与本会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好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路线;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深入会员单位调研行业发展趋向;了解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调査行业发展诉求;研究本会的服务方向;
(四)尽职尽力履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所负于的责任;
(五)坚持民主办会的方针,履行责任和意义;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员行使的权利:
(一)正确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路线;围绕在政府周围,甘当政府与行业的桥梁,发挥自身优势为政府献计献策;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正常性活动,自觉履行职责;
(三)积极反映行业诉求,为制定行业发展方向出谋划策;
(四)认真履行好协会所负于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和监事长的权利:
(一)监督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工作实施进度与情况。
(二)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们对协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计划、协会的远景规划的实施、重视程度;
(三)监督秘书处的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和按章程办事;
(四)对协会中的违纪、违规、违法活动作出严格的督查, 做到民主建会、廉政办会。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的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曰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事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购买协会的服务成果,有关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三)会员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经费收支由秘书处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査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事宜。清并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向市社团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在业务指导单位和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3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无锡市建材行业协会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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