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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材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市建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及《无锡市建材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无锡市建材行业协会”;命名方式为“无锡市建材行业协会××分会”或“无锡市建材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协会会长、秘书长、理事会领导。受协会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管理、监督。
分支机构在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对协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协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活动方案、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协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活动,不得实施;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要及时总结上报协会;
(三)分支机构要从本机构的职能出发,每年主办或承办二次以上的全市或区域性的活动。
(四)开展活动,要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既要讲究经济效益,更要讲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切实为会员服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会员需要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为协会发展和开拓业务等提供建议;
(三)参与制订行业标准、撰写行业报告,参与研究和解决行业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本行业的交流、培训、咨询、合作、服务等活动,加强企业间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五)做好协会会员发展和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支持协会秘书处工作,主动、按时交纳会员等费用,积极参加本协会和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
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家居建材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协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分支机构的主要发起单位或负责人必须是协会的副会长单位且入会时间满三年以上。
5、有分支机构所依托的企业或单位;有自己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设立: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被工商、税务、信用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单位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目的、工作范围、任务以及组织机构、工作细则、日常工作管理等事项,并同时报送筹备工作方案;
2、本会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分支机构申请单位组建分支机构筹委会,双方签署成立分支机构的协议书;
3、分支机构筹委会需向协会秘书处填报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各报2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备案工作。
4、签订协议;
5、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给分支机构颁发牌匾及证书;
6、筹委会应在签署成立分会的协议书30天内,尽快发展会员(委员)工作,并对其申报的会员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协会秘书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
7、正式成立,并可按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
(一)协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准予变更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准予注销的,由协会秘书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二)分支机构需变更时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经分支机构原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定、变更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主要工作任务等;
(三)分支机构严重违规违纪、不能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不按时交纳有关费用,协会秘书处将报理事会予以注销;
(四)本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分支机构组织形式可分为以下二种:
(一)分会
1、与协会性质业务一致或相似的本行业专业机构设立分会;
2、分会设会长、副会长,分会长向分支机构负责;
3、分会领导由分支机构推荐,协会任命。
(二)委员会
1、服务型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
2、委员会成员组成:会员、代表性企业、专业管理方面的机构、专家;
3、委员会领导成员的产生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并任命。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第四章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第十条 根据民发〔2014〕38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14年2月起,民政部将不再换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如需使用印章,按照协会印章管理事宜使用协会公章。
第十一条 协会公章使用范围和办法:
1、用于分支机构内部召开会议、内部有关交流时发布通知等日常业务活动。
2、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
3、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4、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不得申请银行账户和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5、印章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不得擅自补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协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协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属于市建协,受市建协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应定期向市建协上报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财务接受秘书处依托单位的监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开设“小金库”、私分和挪用分支机构钱物;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市建协的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都是协会会员,会费按照协会会费标准缴纳,由协会开具会费收据。
第十八条 协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或年度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定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每年中、年底按时呈报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统一填写协会入会申请表、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对外召开的有关会议原则上由协会作为主办单位,分支机构作为承办单位。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协会秘书处。
文件包括:(1)会议通知;(2)会议材料;(3)代表名册;(4)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5)会议决议;(6)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7)收支状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无锡市建材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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